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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四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 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持有人甲○○業已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 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 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 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崔 玲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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