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四號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
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管制之物品,為
違禁物,因被告即
持有人甲○○業已
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
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
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
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
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崔 玲 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