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
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約壹點捌貳公克,純質淨重約零點柒陸公
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
若案件經處分
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
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二四八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
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驗餘淨重約一.八二公克,純質淨
重約○.七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
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