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0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
五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六時
十分許,在台中市○○路○○○號十一樓之十一,查獲被告甲○○施用
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並扣得其
持有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經查
扣案之注射針
筒一支,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固係被告甲○○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惟其本屬醫療
用品,客觀上判斷,尚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非其他
法律規定禁止持有
之物,非屬
違禁物,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