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
二○五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詐欺罪,所處
有期徒刑肆月;又因
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甲○○因詐欺、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陳 學 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