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聲沒字第一五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持有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十三時五十分在台中縣○里鄉○○
路○○○號,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九公克,經警於上址查獲,經裁定勒戒
觀察後無繼續施用傾向,經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後(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二八號)
,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九公克,係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
卷證,認上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管制
之違禁物,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