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
贓物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乙○○因贓物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貳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
停止
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
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戶籍資料、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
拘票及原
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
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