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魏再甫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魏再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魏再甫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靜 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