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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2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八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魏再甫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魏再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魏再甫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靜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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