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玖公克)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三八號),惟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一八公克、包裝重0‧二九公克)為
違禁物,
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
右揭聲請宣告沒收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一‧一八公克、包裝重0
‧二九公克),
乃前開案件所查獲之毒品,確係違禁物,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
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