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二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詐欺罪,所處
有期徒刑陸月;又因
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月。
理 由
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妙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