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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4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四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二六0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法八十九矯字 第三0三五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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