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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5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理 由 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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