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
拘役陸拾日。
理 由
甲○○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臺中簡易庭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
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