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
第二三五九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四
年四月十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九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03424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十五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鍚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