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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5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0號),聲請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原刑事 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一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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