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被告搶奪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0號),聲請
沒入保證金,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
被告逃匿,爰檢附
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及原
刑事
保證金收據影本一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一
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 旭 聖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