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5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延男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六四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延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 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重利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四十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 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未 到案執行,且受刑人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遷移住所至台中縣○○鎮○○里○ ○街○○○巷○○號,惟該址係屬「危屋無人住」,有寄發傳票之信封在卷可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 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