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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5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 第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 保人柯玉理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送達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函文影本在卷可稽,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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