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
第三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
保人柯玉理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影本、具保人
送達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
拘提未獲無法代為執行函文影本在卷
可稽,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