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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5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七九號、八十九年度毒偵 字第五六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為零點參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五九號 為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係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本件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 屬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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