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下午二十一
時二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查獲被告甲○○
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
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三公克)係違禁物,因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九五號處分
不起訴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