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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5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經處分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 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七○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九公克)(聲請人誤為毛重 約○.八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 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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