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О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三六八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二年十月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以法八十九矯
字第三0三四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聲請
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學 德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