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一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偽造文書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六五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