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六六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經具保人甲
○○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
羈押,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
入保證金。
二、經
核屬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