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二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妨害公務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