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九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參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
三.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
持有人甲○○已
獲
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六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
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三.一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