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6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清林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收字 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清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周清林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除有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可憑外,被告於釋放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傳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及命警拘提均無著等情節 ,亦有該署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二件在卷可參,被告顯 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