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清林
受 刑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
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
沒收字
第三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周清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右受刑人即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周清林繳納後,將被告釋放,
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右開聲請意旨,除有卷附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事保證金收據
可憑外,被告於釋放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傳喚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及命警
拘提均無著
等情節
,亦有該署
送達證書影本三紙、
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二件在卷
可參,被告顯
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法 官 莊 深 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