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振豪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七五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張振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張振豪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一份、
送達證書影本二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八九)投檢朝
執勤字第四三六四號函在卷
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