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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振豪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三七五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張振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張振豪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一份、 送達證書影本二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八九)投檢朝 執勤字第四三六四號函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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