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
竊盜罪,所處
罰金叁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侵佔罪,所
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伍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