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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6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竊盜罪,所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侵佔罪,所 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伍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陸 炎 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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