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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69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進芳因故買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所處有期徒 刑參月;又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許芳進因故買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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