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許進芳因
故買贓物罪,所處
有期徒刑壹年;又因行使
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所處有期徒
刑參月;又因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許芳進因故買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 堯 航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