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
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