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
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
第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經判刑確定,逃匿未到
案執行之事實,有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
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
傳喚受刑人
送達回
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受刑人經
拘提無著函文、
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
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作個人基本資料表等為證,經核受刑人確已逃
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