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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6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 第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經判刑確定,逃匿未到 案執行之事實,有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 、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傳喚受刑人送達回 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受刑人經拘提無著函文、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 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作個人基本資料表等為證,經核受刑人確已逃 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長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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