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一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
第二八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一二公克,係屬
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八十八年毒偵
字第二八四0號為
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一二
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
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持有,係屬違
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安非他命應予准許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家 慧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