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0六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陸陸點肆參公克(包裝重貳壹點零壹公克)及沾有
海洛因之空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四大包及九小
包(淨重六六.四三公克)、沾有海洛因之空袋一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
持有人甲○○已獲
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
第五二五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六六.四三公克(包裝重二一.0一公
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000000000號
鑑定通知書
附卷
可稽,另扣案之空袋一個沾有海洛因,二者無從剝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
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