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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7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0六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陸陸點肆參公克(包裝重貳壹點零壹公克)及沾有 海洛因之空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扣案之海洛因四大包及九小 包(淨重六六.四三公克)、沾有海洛因之空袋一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獲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 第五二五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淨重六六.四三公克(包裝重二一.0一公 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 附卷可稽,另扣案之空袋一個沾有海洛因,二者無從剝離,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 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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