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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7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共約伍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若案件經處分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著有十 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三四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共約五.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 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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