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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7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五一號、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 一三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業經本檢察官以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一三九九號為起訴處分,惟查扣之安 非他命一小包(毛重0.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 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 非他命一包(毛重0.四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 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芬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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