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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7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毛重叁點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 拾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六五號被 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依法為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毛重叁點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拾壹點 壹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毛重叁點捌公克)及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拾壹點壹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 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錫 賢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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