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四八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毛重叁點捌公克)及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
拾壹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六五號被
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法送
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依法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毛重叁點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拾壹點
壹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毛重叁點捌公克)及第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拾壹點壹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
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 錫 賢
右
正本証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