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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47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二日,縮短刑 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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