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
傷害致死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十六日,縮短刑期屆
滿日為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柯 崑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