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六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 (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四五
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 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十四年十月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法八十
九矯字第三四七七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聲
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國 增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