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三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本件被告所涉侵占稿費部分犯罪成立
與
否,應以自訴人前所涉
偽造文書罪(二審案號: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三七號,現
仍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是否成立為斷,又被告所涉侵占自訴人所有「維護
發明血淚史」一書部分,因與自訴人所指被告上開涉嫌侵占稿費部分容係屬
連續犯之
關係,是自應與上開涉嫌侵占稿費部分併予審理,而亦以自訴人前所涉偽造文書罪是
否成立為斷,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自訴人前開偽造文書案件
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