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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字第 8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六О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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