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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緝字第 4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四六О號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 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 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 深 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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