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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1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同案被告乙○○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他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 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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