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伍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同案被告乙○○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
借提執行他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八
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
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