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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3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八 十九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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