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捌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第五款、第九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八
十九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經
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 峻 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