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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3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О號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起執行羈 押,於同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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