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О號
被 告 乙○○
輔 佐 人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捌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情形,且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起執行羈
押,於同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
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秀 芬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