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四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
累犯,處
有期徒刑參月。台中縣
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
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壹枚
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四月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
上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五
月二十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上午八時廿分許,在台中
縣○○鄉○○路○段大肚鄉農會前,因違規擺設攤販妨害交通為警取締時,因害
怕受罰,竟謊報其兄乙○○之名,使執勤警員巫政杰據以製發中警交字第H00
000000號之台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甲○○並於
該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乙○○」之署押,表示已收受
該通知單之意,然後再交還予處理之警員巫政杰,而主張係由乙○○領受通知單
,足以生損害於乙○○及台中縣警察局對道路交通事件管理之正確性,
嗣為警識
破,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台中縣警
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
在卷
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
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
使,其偽造之
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
審酌被告
因害怕受罰,竟在交通罰單上偽簽其兄之姓名後,交還警員行使,不僅使其兄受
損,並造成交通違規紀錄之不正確,其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及被告於
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曾於八十六年四月間,
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
駁回上訴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
可稽,
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
加重其刑。在台中縣
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
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被告
為警查獲時,同時查獲其
持有針筒一支、杓子一支、
殘留毒品海洛因之空袋一只、橡膠管一條等物,係被告涉犯毒品案件所用之物,
與本件犯罪無涉,宜由檢察官另為處理,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