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三四六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鄭 文 祺
法 官 吳 進 發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