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李添興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