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上字第二一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四六一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
準用於對簡易判決之上訴,本件
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收受
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
送達證書可查,
玆竟遲至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越十日
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
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且性質上無從命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
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顏 世 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