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二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四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沿台中縣大里市○○路,由內新往國光路方向行駛,而暫於該大明
路三三0號前路邊停車,欲開啟車門下車時,本應注意後方行人、車輛並讓其先
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陷及路上有停車之障礙,
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詎其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貿然開啟車門,未
注意左後方來車,
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於通過上開
路段時,見狀已閃避不及,當場撞上之自用小客車左前車門,致人車倒地後,因
而受有右足壓碎傷併第五蹠骨開放性骨折、第四、第五趾橫韌帶斷裂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乙○○於警訊時、偵審中指
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台中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診斷證明書一
份、現場照片八張附卷
可稽。
按車輛行駛時,於路邊停車,欲開啟車門時,應注
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十五款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甲○○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當時天氣晴朗,日間
自然光,路面乾燥、無缺陷及路上有停車之障礙,視距良好,有上開道路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查,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詎其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
猶貿然臨時停車並向外開啟車門而未注意車輛並讓其先行,因而肇事,致
告訴人
受有如事實欄
所載傷害,足見被告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具有
相當
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爰
審酌被告肇
事後
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過失程度、告訴人受傷程度與被告
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