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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4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四0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 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過失傷害告訴,有其撤回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 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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