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 年度交易字第 48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調偵字第一五九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劉長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